关于撤销李喜贵副所长职务的决定
穗微研所[2017]01号
各有关部门:
鉴于李喜贵非法使用李增禧肖像权,侵犯李增禧及广州市微量元素研究所著作权,非法使用广州市微量元素研究所科研成果与人合作成立广州穗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3年10月11日,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100号大院14-15号自编15号楼308房,李喜贵占30%股份)并进行生产销售牟利,私自收受他人财物等原因,经研究决定,即日起撤销李喜贵广州市微量元素研究所副所长职务,其于2015年3月获得的聘书作废。同时,保留对其侵犯广州市微量元素研究所学术资料、科研成果等知识产权行为进行索赔的权利。
李喜贵在社会上的经营行为与广州市微量元素研究所无关。
特此通知。
广州市微量元素研究所
2017年元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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